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依據 |
1 |
行政許可 |
對縣管單位/個人取用水行為的檢查 |
已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單位 |
1.是否按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并按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用水;
2.是否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
3.是否按規定申報用水計劃,按批準的計劃取水;
4.是否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保證取水計量及在線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河道外取水戶);
5.是否按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要求退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2 |
招標投標 |
對水利工程建設基建程序、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 |
縣屬在建水利工程實施單位(包括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招標代理、檢測、生產供貨等單位等)及造價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執業資格人員 |
縣屬在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招標投標工作及項目參建市場主體及執業資格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履約行為等情況。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1年)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
3 |
行政許可 |
對縣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檢查 |
工程建設單位/個人 |
1.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建設;
2.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
3.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4 |
行政許可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檢查 |
生產建設單位/個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組織領導、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責任分解落實情況;
2.水土保持工程后續設計情況;
3.各項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4.違法違規堆放棄土棄渣及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情況;
5.水土保持監測、監理開展情況;
6.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7.水行政主管部門歷次檢查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元工程的自查初驗情況。 |
現場檢查為主,結合通訊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5 |
水土保持設施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 |
已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并向郁南縣水務局報備驗收材料的生產建設單位/個人 |
1.生產建設單位履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程序情況;
2.生產建設項目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情況。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號):“……要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監管,以自主驗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程序、是否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為重點,開展對自主驗收的核查,落實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和管理維護主體責任。” |
6 |
行政許可 |
對已批復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檢查 |
工程建設單位/個人 |
1.設計單位是否按批復的初步設計報告進行施工圖設計;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3.工程建設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涉及度汛任務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7 |
縣屬在建水利工程 |
對縣屬在建水利工程質量的檢查 |
在建水利工程各參建單位 |
1.是否在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
2.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情況;
3.施工現場是否存在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 |
現場檢查 |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2017年修正)第十二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8 |
縣屬在建水利工程 |
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檢查 |
在建水利工程各參建單位 |
1.貫徹落實國家、水利部、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一崗雙責”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
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落實情況;
4.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設置情況;
5.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執行情況;
6.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等責任的情況;
7.對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結案和責任追究情況;
8.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9.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市場準入條件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執行情況;
10.各類水利風險點、危險源排查防控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消除情況;
11.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救援體系的建立和應急演練情況;
12.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管理情況等。各類安全檢查,除通用內容外,按照有關規程或規范性文件執行。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
9 |
小水電站 |
對小水電站運行管理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小水電站 |
水電站運行、安全生產工作,包括監管單位履職、責任人落實及履責、安全防護措施落實、設備設施運行管理、安全管理工作開展等行為抽查。 |
現場檢查 |
《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小水電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運行管理,接受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電力監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
10 |
主要調度小水電站 |
對小水電站是否滿足生態和航運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檢查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主要調度小水電站 |
檢查小水電站的生態流量泄放措施,減少對河段工農業取水、航運、景觀產生不利影響。 |
現場檢查 |
《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小水電站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流域管理機構對水資源的統一配置,確保經批準的滿足生態和航運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
11 |
節約用水 |
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供水用水單位 |
1.節約用水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等制定和實施;
2.節約用水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貫徹落實;
3.區域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4.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執行;
5.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
6.節水載體(公共機構、企業、居民小區等)建設;
7.節水激勵措施制定和落實;
8.節水宣傳教育;
9.其他節約用水監督事項。 |
現場檢查 |
《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12 |
行政許可 |
對許可的河道采砂標段進行監督檢查 |
被許可的單位/個人 |
采砂作業期限(含時段)、累計采砂量、采砂作業范圍和采砂作業工具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 |
現場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13 |
行政許可 |
對已批復的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的監督檢查 |
工程建設單位/個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活動;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