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按照《2021年郁南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郁市監〔2021〕12號)的工作要求,2021年10月15日,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陪同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郁南縣都城鎮某雞鴨檔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1年11月15日,《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A2210267749129012C)檢驗結論顯示,經抽樣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2021年11月22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并于當日依法將《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A2210267749129012C)和《云浮市郁南縣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抽樣單號:XC21445322602200794)送達至當事人檔口,并由該雞鴨檔經營者簽收。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被抽檢不合格該批次“清遠雞”(購進日期:2021-10-15)的經營和庫存。該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由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觸犯刑法,2021年12月18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查處過程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2021年12月24日,該局收到郁南縣公安局《關于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的復函》(郁公函〔2021〕217號),該函顯示經郁南縣公安局審查認為“該案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將該案退回該局處理。
【調查與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2021年10月15日從梧州市長洲區某家禽行以9.7元/斤的價格購進了一批活雞共157.5斤,購進款共1527元,購進后存放在其雞鴨檔,以光雞的形式對外銷售。該批次活雞157.5斤經處理后得到光雞105斤,銷售價格均為16元/斤。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清遠雞”(購進日期:2021-10-15)光雞在2021年10月15日我局組織的監督抽檢中,被抽樣1.6kg,經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項目磺胺類(總量),ug/kg,標準指標為≤100,實測值為442ug/kg,被《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A2210267749129012C)判定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結論為不合格。該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截至2021年11月22日時止,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清遠雞”(購進日期:2021-10-15)已無經營和庫存,105斤“清遠雞”光雞以16元/斤的價格全部銷售完畢(含被該局抽檢購買的1.6kg),獲銷售收入1680元,實際獲利153元。經核算,該局認定涉案貨值金額為1680元,違法所得153元。當事人稱其購進上述“清遠雞”,在銷售過程中沒有喂養過添加任何獸藥或者化學物質的飼料。
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清遠雞”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清遠雞”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后積極配合該局調查工作,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焙偷谑邨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結合案情的調查情況,同時,當事人銷售的“清遠雞”屬于農產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153元,上繳國庫;二、處以罰款3000元,上繳國庫。
【教育意義】
食用農產品是我們日常生活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物,農產品的質量安全也越來越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關系到千千萬萬群眾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違法添加了藥物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會對人體產生現實的危害,還會對青壯年的生殖系統產生危害,勢必影響下一代人的體質和健康,國民身體素質總體下降。經營者應自覺加強源頭把控,對所購進的農產品進行送檢或索取該批次的檢驗或檢測報告,確保食品安全才購進、經營。本案中涉及的磺胺類藥對許多革蘭氏陽性菌和一些革蘭氏陰性菌、諾卡氏菌屬、衣原體屬和某些原蟲(如瘧原蟲和阿米巴原蟲)均有抑制作用,但是磺胺藥會引起人過敏性反應,且可能致癌。由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能提供購進單據及相關的檢驗報告,結合案情,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我局對其進行了減輕處罰。而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當事人,我局會加大對其經營的食品的抽檢頻次,如當事人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再次抽檢不合格,將會受嚴厲處罰。
【相關法條內容】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