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環(郁南)罰[2024]2號
經營者姓名: 韋華杏
身份證件號碼: 442829**********9 ,戶籍地址:云浮市郁南縣千官鎮金版村委********號
經營地址: 郁南縣千官鎮金版村委上決村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對你經營的養殖場涉嫌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立案調查。經調查,你養殖場從事生豬養殖,沒有辦理營業執照,豬舍占地面積約1300平方米,現存欄約950頭,配套建設有一個60立方米集糞池,一個200平方米發酵床,發酵床長期沒有使用,養殖廢棄物通過管道收集至集糞池,未能提供第三方委托處置糞污協議。現場檢查時發現部分污糞排至無硬底化魚塘,部分污糞排至外環境水渠,水渠積聚大量污糞,造成了環境污染。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云浮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2024年4月8日);
2、云浮市生態云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4年4月8日);
3、韋華杏身份證復印件;
4、現場照片證據等。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有效送達了《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云環(郁南)罰告[2024]2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和申請要求聽證的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結合案件的違法事實】。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罰款壹萬壹仟元整(¥11000元),上繳國庫。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郁南分局)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建設銀行郁南縣支行,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賬號: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郁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