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4日,我局收到云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移送處理通知單》(編號:移20220001)、《檢驗報告》(No:21GO11363)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20210801160179)各1份,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郁南縣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小紅書”平臺經營的女羽絨服(商標:FIIPNE妃畔,規格型號為L)羽絨含絨量、絨子含量項目不符合GB/T 14272-2011標準,依據《羽絨服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在“小紅書”平臺銷售不合格的羽絨服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經局領導批準,我局于檢查當日立案,予作進一步調查處理,我局執法人員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與處理】
經查明,2021年1月20日,當事人在“小紅書”平臺上注冊歐某梅旗艦店,并于2021年2月份開始正式經營,主要經營服裝類產品。其在“小紅書”歐某梅旗艦店上經營的女羽絨服(生產廠家:嘉興市垶哲服飾有限公司,商標:FIIPEN妃畔,規格型號為:L,吊牌標示大身填充物:90%羽絨 10%其他,標示執行標準:GB/T 14272-2011)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中,于2021年9月10日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購樣2件,并于2021年9月28日抽樣送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檢驗,經檢驗,檢驗項目羽絨含絨量(%)的技術要求為90-3.0,實測值為47.1;檢驗項目絨子含量(%)的技術要求為≥81.0,實測值為42.6,不符合GB/T 14272-2011《羽絨服裝》標準,被《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檢驗報告》(No:21GO11363)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以及在法定期限內根據通知書上的內容進行整改,及時下架上述羽絨服。
當事人在“小紅書”平臺歐某梅旗艦店上經營的女羽絨服經營模式是顧客在該網店上下單相關產品,然后由當事人公司相關負責的員工從淘寶店鋪“某印象時尚女裝”購進相關產品,將相關顧客信息發送給淘寶店鋪“某印象時尚女裝”,最后由淘寶店鋪“某印象時尚女裝”直接發貨給顧客。
涉案被抽檢不合格的女羽絨服(生產廠家:嘉興市垶哲服飾有限公司,商標:FIIPEN妃畔,規格型號為:L,吊牌標示執行標準:GB/T 14272-2011),當事人是以249元/件的價格從淘寶店鋪“語菲印象時尚女裝”購進,共購進兩件,購進款為458元(平臺優惠40元),以647.4元的價格銷售給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值金額為1294.8元,收入1284.8元(平臺優惠10元),獲利826.8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小紅書”商家管理后臺截圖顯示,上述同廠家同規格同品種的羽絨服當事人僅銷售了兩件(即被抽樣的兩件)。經核算,上述涉案女羽絨服的累計銷量為2件,貨值金額為1294.8元,違法所得為826.8元。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已經注銷其在“小紅書”上注冊的歐某梅旗艦店,不再繼續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羽絨服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26.8元,并處罰款1294.8元,合計2121.6元,上繳國庫。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于2022年5月9日繳納罰款,該案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予以結案。經查,該案當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注銷《營業執照》。
【教育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網店開辦門檻低,有些批發商甚至推出“一件代發”的營銷手段。如本案當事人在“小紅書”平臺歐某梅旗艦店上經營的女羽絨服經營模式就是顧客在該網店上下單相關產品,然后由當事人公司相關負責的員工從淘寶店鋪“某印象時尚女裝”下單購進相關產品,將相關顧客信息發送給淘寶店鋪“某印象時尚女裝”,最后由淘寶店鋪“某印象時尚女裝”直接發貨給顧客。當事人不用囤貨,這邊接了訂單,那邊在其他網絡平臺下單,由該平臺商家直接發貨給當事人的顧客,從中賺取差價。可是電商平臺產品質量良莠不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些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也呈現出方式多樣、形式隱蔽、取證困難、不易查處的新情況、新特點。服裝類產品作為一種日常消費品,在各大電商平臺上廣泛交易,其質量違法行為也不例外。因此,對電商平臺銷售的服裝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尤其重要。
【相關法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