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非法集資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粵金監〔2022〕18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于2022年4月1日。現將《規定》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當前,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形勢依然嚴峻,為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合法權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賦予了地方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調查處置非法集資行政案件的法定職責,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非法集資行政執法空白的歷史。至此,我國構建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為主體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法規體系。鑒于《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未規定執法程序,為規范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深入調研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規定,牽頭制定了《規定》。
《規定》的出臺有望解決當前立案條件模糊、部門執法層級不清、行刑銜接程序不暢、法制審核意見不夠重視等問題,為基層非法集資行政執法人員提供明確、清晰的工作指引,以實現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目標。
二、《規定》的主要框架
本規定包括總則、管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執行與結案、附則等八章共六十個條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及制定目的、工作原則、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內容。
第二章管轄(第六條至第九條)主要包括地域管轄、管轄權異議及指定管轄、移送管轄、委托執法等內容。
第三章受理、立案(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主要包括線索受理、線索核查期限、立案條件、立案報告、舉報辦結告知等內容。
第四章調查取證(第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主要包括組織調查處置、證據種類、證據要求、檢查、詢問、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實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處理、限制出境措施、賬戶查詢、查封扣押程序、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場所和物品的管理、查封扣押的解除、不配合調查情況下的應對、執法過程的全紀錄、暫停集資行為、責令停止非法集資行為、終止調查、調查終結報告等內容。
第五章決定(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主要包括處理決定的類型、須提請法制審核的情形、法制審核人員的資格條件、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法制審核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審核的期限、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先告知及聽證、陳述申辯權、作出其它行政處罰的建議、信用記錄、責令清退集資資金、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案件調查處置的期限等內容。
第六章送達(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八條)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限、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等內容。
第七章執行與結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及行政救濟、行政罰款的繳納、集資資金清退和繳納罰款的順序、資產處置和集資資金清退的行刑銜接、結案條件、結案資料的歸檔等內容。
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行政執法文書格式范本、期限的計算、牽頭部門的確定、新發案件報送、解釋權和施行日期等內容。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跨區域案件的管轄原則
當前,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非法集資跨區域的現象越來越突出,對案件的查處帶來了極大困難。為有效解決跨行政區域案件調查取證難的問題,《規定》明確了案件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管轄。
對跨行政區域的案件,涉嫌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處置;涉嫌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處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配合調查處置工作。
(二)明確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內容
為推動案件辦理工作在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有效銜接,《規定》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發現案件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并對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于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行政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未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辦理。在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銜接,并配合司法機關開展涉案資產處置和集資資金清退工作。
(三)明確了舉報線索受理及核查的內容
為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集資,確保群眾的知情權,《決定》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群眾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經初步判斷相關行為涉嫌非法集資,且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但舉報人所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不明確的;(二)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不明確的;(三)沒有提供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具體事實的;(四)對同一個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五)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對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而舉報人的舉報沒有提供新的事實的。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轉辦。在舉報人提供了聯系方式的情況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在舉報辦結后十五日內告知舉報人有關舉報的處理結果,處理結果的告知方式包括當面簽收回執、郵寄送達、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
(四)明確了行政執法的整體聯動
為有效開展行政執法,《規定》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處置時,各相關單位應當全力支持和配合,派出本單位的執法人員參與案件調查處置工作。
(五)明確了行政執法職責與權限
為方便調查取證,《規定》明確,執法人員可以詢問涉嫌非法集資人、涉嫌非法集資協助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對與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地級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查詢。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后,有權要求相關人員和單位暫停集資行為,并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經調查認定相關行為屬于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 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明確了法制審核的情形
為強化對調查處置工作的法制審核,防范執法風險,《規定》明確,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關系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七)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執行內容
為嚴肅追究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的法律責任,《規定》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等決定時,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限期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應先清退集資資金,但罰款還需繼續繳納。對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單位,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吊銷其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建立其信用記錄檔案,并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廣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八)明確了當事人權益保障的內容
為充分保障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對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書面告知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充分聽取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的意見,并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規定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政策原文: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非法集資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的通知